【摘要】听证程序作为落实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重要举措,实践中存在着有效论辩不足、忽视公益合作等缺陷。"决策协商"与"决策听证"的区别,除论辩程度的形式差距外,实质还在于前者对"公益与合作"的关注,在转变偏好致力合作的基础上,实现更彻底的公众参与以优化决策。听证统一基础立法和国家专门性立法的缺失,为决策协商的体系重塑提供了可能,同时,面向组织架构、专业协商、公众论辩等方面域外有益经验的借鉴,也为决策协商实体内容的构筑提供了支持。因此,立足于完善统一专门立法、程序建构的经济视角与合作视角,并在区分前协商、正式协商、后协商等阶段程序的具体构筑下,即可实现决策协商对听证程序的系统化转换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30
《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》 2015-07-02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6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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